我可以骚,你不能扰?
2018-08-06 14:57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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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有个说法,“我可以骚,你不能扰”。这话很有争议,被某些女同学强调,被很多男同学讽刺。咱老农乡巴佬见识浅,俺还真不知道,49年后出生的中国大陆女性,“骚”起来是什么样子。从小到大,见过的女孩、女性,都是规规矩矩的。至多讲话有点疯,没大没小,但绝对不骚。特地上网去问,有女同胞回答:“猜这里的‘骚’大概是性感的意思。衣领低点儿,裙子短点儿,除了穿衣打扮,听说在异性面前撩头发也算呢。”就这点鸡毛事啊,俺还是谈美国吧。


  上世纪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,美国各州陆续通过了强奸案中的女性证人保护法。说控告者生活糜乱,面首无数,搞“荡妇羞辱”,美国法庭现在已经不允许,要被法官打断警告。但是,美国法庭对证据要求很高,“荡妇”要告倒男方,却也不容易。女性证人保护法普遍通过之后,令阿美女权主义者非常气愤的著名案子,1991年 Florida v. William Kennedy Smith,就以女方败诉收场。当时美国开始出现“约会强奸”(date rape)这一说法,这个名人小辈约炮变“强奸”的案子,恰逢其时,引爆热点,引起全美关注。


  美国前总统肯尼迪的妹妹的儿子 William Kennedy Smith,酒吧搭上一女,半夜去海滩散步。后被该女告他强奸。女方控诉很得同情,该讲的时候讲,能哭的时候哭,最后却败在一个关键细节上:她下车去海滩时,把连裤袜卷下来了,裙子里面是光的。陪审团判她败诉:男的说你自愿但你否认,可你这么骚,怎么让我们相信男人强行要扰?


  性骚扰和强奸的案子,在美国要满足三个条件。(1)是要有具体情节,比如将女孩捆绑再猥亵,这情节够严重。(2)是要违背女方意志。单有(1),或许两人只是玩SM游戏,你情我愿,性骚扰不成立。(3)是要以性愉悦和性满足为目的。就算有(1)和(2),如果男医生得到父母同意后将女孩强制固定在产科床上作妇检,因为不以性愉悦为目的,性骚扰仍然不成立。美国法律都是很罗索的,比我们大强国的性骚扰法律详细太多了。


  有人可能要问:史密斯的案子里,男方承认有性行为,所以(1)成立。(3)显然也成立。如果女方坚称非自愿未同意,陪审团凭什么认为(2)不成立?法律的逻辑可以这样理解:(2)和(1)并不是互相独立的,如果(1)不成立,(2)也就无所谓了。(1)至少意味着强行触摸女性的 intimate parts 私密之处;而美国法律对私密之处的定义是按习俗通常被衣服遮蔽的部分——简单讲就是无线电视里的不可走光之处。你把连裤袜褪下来,私处就不再有衣服遮蔽。你在这个男人面前且把私处当公处,你再说我没同意,别人觉得你脑袋有问题,你的陈述不可信。


  其实,美国人通常认为,两性独处,女的主动卸下耳环,就已经是愿意滚床单的信号。何况褪下连裤袜?


  注意啊,美国法律写明了私密之处,摸手摸脚不算的。私人聚会,桌下摸大腿,法律不管。法庭吃饱了饭没这么撑,你们自己解决。但是,未经女方同意而摸了私密之处,在纽约州为A级轻罪,判一年徒刑或罚1,000美金,或两项皆惩。具体处理,各州法律不同。


  史密斯这件案子,如果现在判,结果是否会不同?老农猜想不会。美国去年10月开始的女性平权新运动,不足以影响这一案子。试看今年3月 Connecticut v. Saifullah Khan 的结果,也是令阿美女权主义者无比气愤。卡恩曾是耶鲁学生,2015年万圣节之夜,与一喝醉的女同学发生关系,后被起诉强奸,拖延到今年才审判。陪审团判他无罪。法庭上,辩护律师问女方:你为什么在万圣节派对上穿着(性感暴露的)猫女紧身衣,而不是化装成灰姑娘?似乎这是典型的“荡妇羞辱”。但陪审员说:这和我们的结论无关,我们看的是衣服本身,为什么紧身衣很干净,她的陈述不可信。想来女方也是没办法。要说自己头脑清醒,明确拒绝,就得解释紧身衣为什么完完整整,干干净净,并没有抵抗和强行进入的痕迹。只能说自己喝醉了,不可能表示同意,回自己宿舍也是被卡恩拖进去的。但是宿舍门口有监视镜头,陪审团看了四遍录像,仍然认为两人是手拉着手一起走进去的,毫无强拖迹象。陪审团找不出证据可以表明卡恩违背了女方意志。


  你可以说我就是要骚,你可以整天穿着露胸露腿的衣服,你可以跟男人喝得烂醉,你可以将“我可以骚,你不能扰”当作男人的道德本分;但是,如果要上美国法庭,法律和普通人的常识未必站在你一边。


  你可以说这是男性霸权。不过,史密斯和卡恩的陪审团,都是女性多数——她们也受过女性主义的长期熏陶,至少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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